仲裁文化的涵义与发展探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笔者认为,这段话对于我们弘扬和培育仲裁文化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理论依据;对我们每一个仲裁员来讲,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使自己的文化水准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从而为上海仲裁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指明了方向。

仲裁,作为解决合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有效途径,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正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被社会所接受,这从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数的逐年增加可以得到证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仲裁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人们不仅要求仲裁机构提高办案效率、公正及时,同时还要求仲裁委员会更人性化、民主化,更有文化品味。当事人放弃到法院去诉讼而约定来仲裁,从一定意义上讲是选择了仲裁的文化背景,选择了相对来讲比较宽松的环境。作为国际大都市之一的上海来讲,仲裁文化底蕴的深厚关系到的不仅是上海仲裁的地位,也影响到上海经济文化的地位,所以,上海仲裁委员会的文化品味是令人关注的。

一、对仲裁文化涵义的认识

讲到仲裁文化,当然要了解何谓文化。从广义上讲,文化原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人的精神世界乃至人类所创造的具有人类精神烙印的物质世界。狭义来讲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在社会实践中,人们往往把文化特指为识字,包括语文知识在内。我国古籍中“文化”的涵义又当作文治和教化。《说文解字》称“文,错画也”、“化,教行也”。南齐王融《曲水诗序》“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西方社会认为“文化”(Culture)一词来源于拉丁词Cultura,原意为耕作或对植物的栽培,当时文人曾用这个词来表达灵魂或心理培育。从时间纵向上看,上古时期的石斧、玉琮、陶片等,我们称为某个时期的文化,如仰韶文化等,秦砖汉瓦晋书唐画反映了不同时代的生产力及价值关系,我们从这些实物中感受到文化的渊源和审美性趣;从空间的横向来看,同一时期不同地域又有不同的文化,当今的社会文化是由无数的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机关文化等组成,仲裁委员会当然不可能成为文化的荒漠,不论我们是意识到还是没意识到,仲裁文化归根到底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机关文化相比,仲裁文化更具影响面广、幅射度深、作用力持久。由于仲裁委员会在上海除国际贸促会下设的仲裁机构外,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就此一家,其文化状况如何倍受关注,中外企事业单位都注视着它,故影响面广;又由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不受地域限制,不受级别管辖束缚,全国各地乃至海外法人组织只要有仲裁协议都可以到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故幅射度深;还由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没有上诉和再审,故裁决和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作用不是短暂的,故作用力是持久的。正是基于这些不同于其他社团文化的特点,培育和弘扬仲裁文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仲裁案源与仲裁文化关系密切

从实践来看,仲裁案件的来源要比法院诉讼案件的来源附加条件要多,进门相对难度要高些。仲裁案件受理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且该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必须有效,而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则无此附加条件,它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受理了: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反观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要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外,前提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可以这样讲,从举证的时间上看,仲裁举证早于诉讼举证,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案件时,就要当事人先“举证”了,即有无合法有效的书面仲裁约定,故立案前的举证是仲裁不同于诉讼的一个特征,这是由仲裁的性质所决定的。诉讼可以审理时质证证据,但仲裁则必须在立案前要求当事人对仲裁书面约定先行“举证”。虽然有这样设定,但这并不影响仲裁案件的来源,仲裁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决定了仲裁案件的来源,仲裁约定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争议发生之后,采取排除法院干预的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作出这种抉择,首先是基于自信,双方都认为,我们签订的合同在履行时不大可能发生争议,即使发生了争议也不大可能撕破脸皮闹上法庭,而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协商不了的,请老娘舅公断一下就可以了;其次是基于信任,双方认为选择仲裁来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是相信仲裁委员会是及时公正的一裁终决的仲裁结果是可以信赖的;最后是基于对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的放心。双方当事人都清楚,能够担任仲裁员的人一般都是由国内、国外法律、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教授、学者担任,以及在仲裁审判经济管理中经验丰富人担任。不难看出,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纠纷反映出当事人在潜意识中,是对仲裁文化的认知。笔者认为,弘扬和培育仲裁文化有助于提高仲裁委员会声望,有助于拓展仲裁案源,有助于推动仲裁员带头成为学习型的人。

三、发展仲裁文化要从多方面入手

仲裁文化的内涵是博大精深的,它包括仲裁的历史渊源、仲裁的文书制作、仲裁的机构设置、仲裁的环境设计、仲裁的语言特点、仲裁员的文明举止等等需要我们发掘。例如从仲裁环境来讲,无论是首届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环境,还是现在仲裁委员会的环境设置,都给人一种静怡、简洁、庄重的感觉,工作人员和蔼可亲,形成了独特的仲裁文化氛围,让人感到温馨,仲裁员和驻会工作人员之间没有距离感,当事人到此就像到自己的办公室一样。笔者认为这实际上就是仲裁文化的内容之一;再看法庭和仲裁庭的氛围也体现不同的文化色彩,法院有森严感觉,仲裁委员会则平易可亲;法院的庭审不仅有高椅、黑色法官袍、国徽高悬,还有惊堂木似的小槌,而仲裁委员会的庭审则没有这些设置,坐在仲裁员席位上的是一个或三个身着个性服装的有些年纪的仲裁员。诉讼和仲裁外在直观感觉上就大相径庭,这也是仲裁文化的特点之一。

诉讼是二审终审制,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审判员是不能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当事人可以指定;法律特别规定担任仲裁员资格条件除公道正派必须的品德要求外,还必须有八年以上仲裁或司法实践的要求,这说明,仲裁法十分重视仲裁员的实践知识,而不仅仅只看重书本知识。从知识构成来看,人的知识无非是两大块,即书本知识和实践知识,“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行路就是讲实践,从实践中获得有益的知识,需要一定时间积累,《仲裁法》把八年时间作为取得仲裁员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事,而是强调实践积累的知识对于公正及时审理纠纷是何等的重要。由此可见,仲裁文化与其他部门文化差异之一还在于仲裁文化凸显实践知识。八年的时间对于仲裁员来讲既有法律知识积累,更有文化底蕴的培育,从而形成独特的仲裁文化基础。目前上海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文化宣传上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主要领导人还分别走访了有关部门,积极宣传仲裁法,驻会工作人员大多能平易近人、语言得体、举止文明,仲裁文书的措词体现出较强的文化品味。仲裁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或某个领域中都有一定建树或威望。笔者建议我们还可以同媒体加强联系,特别是广播、电视,包括文化宣传部门通过视觉传媒让更多的社会不同阶层知晓仲裁委员会。前不久,在纪念毛泽东诞辰周年诗歌朗诵会上,出现一支上海法官诗歌朗诵队伍,这反映了司法文化与文艺宣传的结合,值得我们借鉴的。

仲裁文化与仲裁员关系密切,仲裁员要善于同各种文化层次的人打交道,在处理纠纷中,既要运用法律法规知识,也要运用仲裁员自身的文化知识。“所谓文者,务为有补于世而已矣。”一个人平时注重学习,有一定的文化底蕴则无论是谈吐还是书写仲裁文书,都会透露出文化气息,让当事人在与你接触过程中,感觉是与一位长者、一位智者交谈,从而加深对仲裁内涵的理解。去年笔者曾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申请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指控被申请人某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十五万八千元,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则申辩,该款已经归还并当庭出示了申请人的财务收据凭证,对这张财务收据凭证申请人认为可能是假的,提出需要回去查一下再作定论。笔者同意申请人的请求,准予其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内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同时,请双方法定代表人到仲裁委员会谈话,了解当时还款的时间、地点及在场当事人情况。经查明双方债务清偿所述的时间、地点、还款经过完全吻合,最后申请人承认财务收据上的公章是真实的,并表示不需要再作鉴定了。这说明这件案件是非已有定论。申请人是一个合伙企业,结案时笔者没有采取驳回申请的刚性做法,而是给申请人一个体面的下台机会,笔者告诉他,证据对你不利,你的仲裁请求难以支持,如果你在以后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未归还工程款的话,可以再来申请仲裁。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准许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作出决定,准予其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申请人对此表示感谢。笔者认为,此举对当事人来讲,从中感受到不同于法院的柔性做法,体现出仲裁委员会始终如一把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作为仲裁理念的精神,限度地平和解决合同争端,在公正及时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尽可能让仲裁活动中理亏的当事人体面下台。笔者认为,仲裁理念属于仲裁文化的范畴,在仲裁活动中对双方一视同仁、不持偏见,但求公平、公正,对理亏的一方也能做到不训斥、不讥讽,毕竟仲裁协议的达成包括了理亏一方的参与,这次仲裁活动中他们的主张未得到支持,并不等于从此就不再选择仲裁,而要让他们感到今后在商务经济活动中依然信任仲裁。切不要当庭挖苦、冷嘲热讽他们,没有他们的选择参与,就没有仲裁案源,这与法院审案又一个显著不同的地方。笔者认为我们千万不要感情用事,过分斥责当事人,不要办了一个案子就少了一个案源。仲裁与诉讼区别还在于诉讼当事人一方到法庭往往不是出于自愿,法院传票来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法院不怕你不去。而仲裁当事人到仲裁庭则完全来自当事人私权的赋予,即源于自愿。如果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冷若冰霜,仲裁员对当事人冷嘲热讽,当事人以后就不可能再选择仲裁。笔者认为,我们办案仅强调及时公正一裁终局是不够的,还应彰显仲裁特有的柔性文化,仲裁委员会感谢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信任。基于你们的信任,我们一定会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敬业精神,及时公正地评价裁判是非曲直,并希望争议当事人信任而来,诚服而去。当事人诚服的不仅仅是对个案的是非曲直讨到了公正,同时也对仲裁委员会宽松的氛围、仲裁员宽宏的雅量、宽融亲和的语言、仲裁文化透彻的说理所折服,让当事人走出仲裁委员会时就是一个仲裁文化的宣传员,他们是仲裁案源的“回头客”。明白这个道理很重要,我们不仅要走访、宣传仲裁法,让更多的人知晓仲裁,还应在“回头客”上做文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我们的仲裁事业蓬勃发展,在“回头客”上做文章就要我们弘扬仲裁文化,并以此作为优势,从广度深度上拓展仲裁案源。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仲裁一点刚性也没有,对个别素质极差、胡绞蛮缠的当事人该负全责的就应裁决负全责,这也是保证仲裁及时公正的必然所为,笔者曾经办过这样一个案件,某净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申请人)与某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生物脱臭设备买卖合同履行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付款,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庭后被申请人又反悔,经耐心说服仍我行我故,至此为维护仲裁公正,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全部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银行利息4978.12元,申请人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曾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查明仲裁程序完全合法,并没有支持被申请人的无理纠缠。笔者认为,仲裁文化本身并不排斥刚性的一面,否则公正性就没有了保障。而公正性恰恰是仲裁文化的核心。

仲裁文化的弘扬归根到底离不开每个仲裁员的文化提升,可以这样认为,仲裁文化的传播者是我们每个仲裁员,加强学习、与时俱进,不断增强弘扬仲裁文化自觉性应是每个仲裁员的任务。应当看到仲裁员普遍文化程度较高,这是弘扬仲裁文化的一个优势,但是学历又不等于能力,高学历只说明受过高等教育,弘扬仲裁文化是一个主观能动性的实践行为,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仲裁员应当一专多能,除了自己专业知识外,要学的东西很多,包括哲学、法学、文学、逻辑,乃至棋琴书画、摄影、古玩收藏、艺术等一切人类创造的多元化文化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动发展仲裁文化。 商事仲裁特征与仲裁文化的培育和弘扬 查看国家司法考试全部文档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