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时期代表人物观点

一、罗马法学家集团的形成及其地位

(1)形成

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罗马奴隶制经济发展迅速,通过征战罗马的领土也空前的庞大,为了应对奴隶和奴隶主、公民和非公民之间日益复杂的矛盾,法学家的活动也日益重要,早在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法学就形成了。

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授予部分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赋予其解释以法的效力,法学家的地位随之崛起。正是在这一时期,形成了罗马法学家集团。

公元426年,东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是法学家对法的解释正式成为罗马法的组成部分。该法明确规定,遇到疑难问题时,成文法无明确规定,就按五大法学家的著作解决。各法学家观点不一致时,取决多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学说为准。东罗马皇帝正式任命五大法学家,并使他们的学说成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组成部分,从此,罗马法学家的地位更为显赫,作用更为巨大。

(2)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Gaius,117-180), 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法学阶梯》。此书成为当时歌法律院校的教材,同时也是唯一一部完整传于后世的古罗马法学家文献。

保罗(Paulus,121-180),曾任伯比尼安的助手,也曾担任帝国元老院成员。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有2081篇选自他的著作。

乌尔比安(Ulpianus,170-228),与帕尔尼安和保罗交往密切,曾任皇帝顾问,被公认为古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所摘录的法学家的著述中,乌尔比安排名第一。

帕比尼安(Papinianus,140-212)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罗马帝国高级法律职务,曾任执政官,后被卡拉卡拉皇帝处死。他的学说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下令整理他的学说,尊重其权威的地位,在《引证法》进一步规定,若五大法学家意见分歧,则以多数为准,如不能形成多数,则以帕比尼安为准,如帕比尼安未有意见,则由执法者自行选择。

莫德斯蒂努斯(Modeslinus,?-224),乌尔比安的学生,他可以说是最后一位古罗马法学家,代表作《解答集要点》。

二、法的概念

在罗马,出现了两种关于"法"的用法:lex,专指古罗马王国所制定的法律,以及***和时代平民议会的法律,一般译为法律;jus,有权利的意思,同时也有法律的含义,一般解释为依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在罗马法中,jus还有诉讼程序、资格、裁判官法庭等词义,也即处于权利所确定的法律均可使用此词。

对于法的定义,罗马法学家有不同的说法。乌尔比安(法是给每个人以稳定和永恒权利的意志);帕比尼安(法律是所有人的***同规范;是智者们的决定;是对有意或因无知而实施的犯罪的处罚;是整个***和国民众的***同协议);塞尔撒(法是美德与正义之求)。总之,罗马法学家对法的定义,继承了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中倡导的正义、理性、公正的观点,并将这一观念深化和具体化了。

在罗马,"法学"一词第一次被明确地定义。乌尔比安指出"法学是关于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三、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理论是罗马法学家的重要贡献之一,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成为后来大陆法系法的分类的基础,其他的分类,如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人法、物法、程序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法都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

这是由乌尔比安提出,根据罗马私法之效力位阶与适用范围而进行的划分。

自然法——是指一切普遍适用的、符合正确理性的、符合自然的原则和精神的法。自然法高于认为法,是一种理想中的法。乌尔比安称"自然法是大自然教给一切动物的法"。盖尤斯称"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神明制定的,总是保持稳定和不变的"。保罗指出"自然法永远是公正和善良的东西"。总之,自然法被罗马法学家奉为最高、最根本和具有终极权威的法律,它作为人为立法的标准和依据,指导人类的法律活动。

万名法——是指适用于所有人类(自由人)的法律,即罗马人与其他民族***同所有的人类法。在罗马。这种适用于全人类的法律是用来调整罗马人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普遍适用的法。

市民法——是指调整罗马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它由罗马人民制定和批准,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当时罗马市民法主要包括:《十二铜表法》、《尤利法》、《米尼奇法》、《艾里亚和森迪亚法》、《尤其亚法》。

在公元212年,罗马帝国皇帝卡拉卡拉颁布了著名的《安东尼尼安宪令》,给罗马帝国境内所有异邦人赋予罗马公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自此消失。

(二)公法和私法

由乌尔比安首先提出,根据法的调整对象和价值取向的不同进行划分。

他认为,公法是保护公***利益的,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宗教法、刑法等;

私法是保护私人利益的,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私法包括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更是一部典型的私法大全。

(三)人法、物法、诉讼法(私法理论)

以法的权利主体、客体和个人权利保护为标准的划分。

人法——是规定主体、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它是一种对人格和身份的界定。人法最重要的划分是自由人和奴隶。自由人拥有能够在法定限度内按照意愿处置自己的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权,是私法上的主体;奴隶不是权利主体,是"他人财产之一部",没有"人格权",也不适用市民法上的种种规定。奴隶必须具备一系列法定条件才能获得解放,成为解放自由人。

物法——是指权利的客体,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区分,以及继承、债务等内容。

诉讼程序法——《法学总论》中规定诉权是"指有权在审判元面前追诉取得人们所应得的东西"。诉讼可分为:(1)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对物诉讼即回复物之讼,只有所有权人才能请求;对人诉讼即请求给付之诉,以请求给予某物或做某事的标的的诉讼。(2)公诉和私诉。此马法中已经出现了较为系统的诉讼程序,包括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等。

(四)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略)

以法的形式为标准的划分。

四、法的渊源

罗马法法学家特别重视法的渊源,他们论述了法的最高渊源和实在法远远。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一书系统论述了罗马的渊源。

1.法律。法律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

2.平民会决议。是平民批准和制定的。

3.元老院决议。是由元老院批准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4.君主谕令。是由皇帝通过裁决、告示或诏书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5.有权发布告示者发布的告示。告示是那些拥有裁决权的人制定的规范。罗马***和国执政官拥有这种权力。

6.法学家的解答。是那些被允许对法加以整理的人的意见和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