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7)

一、将第二百一十六条(一)项“高度显示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高度差别小于90米”修改为“高度显示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高度差别小于60米”。二、将第二百一十八条“雷达显示屏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为90米”修改为“雷达显示屏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为60米”。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一)项“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90米范围内时,则可认为保持在该高度上飞行”修改为“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60米范围内时,则可认为保持在该高度上飞行”。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二)项“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变90米以上时,则可认为已离开该高度”修改为“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变60米以上时,则可认为已离开该高度”。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三)项“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时,只要其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上穿越此高度上下90米时,则可认为已穿越该高度”修改为“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时,只要其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上穿越此高度上下60米时,则可认为已穿越该高度”。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四)项“航空器到达某一指定高度,只要经过三次更新的C模式高度显示均在该高度上下90米范围内,即可视为已到达指定高度”修改为“航空器到达某一指定高度,只要经过三次更新的C模式高度显示均在该高度上下60米范围内,即可视为已到达指定高度”。三、将第二百七十四条(三)项“航空器改航去备降机场并改变航向后,如果原高度层符合高度层配备规定,应当指示其保持在原规定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低于最低安全高度,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配备,应当指示其下降300米(原高度层在6600米(含)以上,12000米以下时,则应当指示其下降600米)飞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时,则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飞行”修改为“航空器改航去备降机场并改变航向后,如果原高度层符合高度层配备规定,应当指示其保持在原规定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低于最低安全高度,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配备,应当指示其下降到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飞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时,则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飞行”。四、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三百三十二条(一)项3目“垂直间隔:高度在8400米(含)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8400米(不含)以下时小于100米”修改为“垂直间隔:高度在12500米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12500米(不含)以下时小于100米”。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六、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将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84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从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修改为“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8400米至89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