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不可以宰杀耕牛,那可以吃肉牛吗?
宋朝和其他朝代一样,禁止无故杀牛。北宋初年的《宋建隆重详定刑统》规定得很详细,故意杀牛,不论杀的是官牛还是私牛,都要服徒刑一年半,盗牛而杀,罪加一等,徒刑二年半,无故杀了自己的牛,也要服徒刑一年。所谓无故,就是牛没老、没病,还可以继续奋斗在生产一线,却把它杀了。
同时,也有皇帝下过诏书,谈过这个问题,就是宋真宗。一道是大中祥符八年的《放牛税诏》,是免除买卖牛只的税赋。另一道是大中祥符九年的《禁屠杀马牛驴诏》,说得很清楚,“自今屠耕牛及盗杀牛、罪不至死者,并系狱以闻,当从重断。”
为什么要下这样一道诏书呢?原因也很简单,因为“盗杀”太多。宋真宗出巡一看,四处都是偷偷杀牛的,当然着急。之所以要偷偷杀牛,原因就更简单,因为牛多,耕牛价格下降,而牛肉价格高,所以杀牛卖牛肉,比卖整头耕牛赚得多。当时的价格,一头耕牛可以卖五到七贯,这是市场稳定后的均价,宋朝建立之初,价格比这要高得多,而一斤牛肉的时价是一斤百钱,一头牛杀了卖肉,可以收入二三十贯。
宋真宗时期,有些地区吃牛肉已经形成风气,最典型的就是浙江。《宋会要·刑法志》记载,司勋员外郎孔宗闵就建议,浙江百姓以牛肉为上味,竞相屠宰,若是被抓住,就借机寻衅滋事,请求免除浙江百姓杀牛之罪。
宋真宗也听从这一建议,下诏称:“两浙诸州,有屠牛充膳,自非通议烹宰,其因缘买者,悉不问罪。”这道诏书很值得玩味,因为它对屠宰行为的性质做了区分,无缘无故把自己家的耕牛杀了,聚众吃牛肉,那是破坏生产资料,必须问罪。但杀牛就是为了吃,本身的目的就是吃肉,那就不需要问罪。
到了宋仁宗时期,就开始逐步放开宰牛的限制,也就不存在不允许宰牛的问题了。
南宋理宗时有一位名判官,胡颖胡石壁,《名公书判清明集》收过他这样一个判例,有人举报称边境有非法买卖牛肉的行为,他就去考察了一番,结果看完发现,何止边境地区,贩卖牛肉的店哪里没有呢。市场有需求,有供给,管理再怎么强硬也是没用的。
还有一点必须要注意,宋朝不禁止屠宰耕牛,在最宽松的时期,比如在宋仁宗时,牛病了、老了,确实是无法耕地了,想杀了吃肉,跟官府报备一下就行。宋朝也从来没有禁止过吃牛肉,就算保护得再好,牛总会自然死亡吧,肉老是老了点,不可以吃吗?当然可以,蓄意破坏,伤牛鼻、砍牛脚,最后牛不能用了,杀了吃肉,追究的是破坏生产工具的责任,不是吃牛肉的责任,这是必须要区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