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文言文

1. 关于献血的诗句

赞无偿献血者生命有时是绿色的有时确实殷红浇灌生命之树血比水浓我一次次站在无偿献血者的行列里当鲜红健康的血液缓缓淌进需要者的躯体 当生命的希望又重新燃起我欣慰无偿献血的行列里需要更多的人站起献血献出的是对社会的一份责任献出的是对社会的一份爱心献出的是对良知的一份尊重献出的是对生命的一份珍惜换来的是笑脸和社会的昌盛加入力行服务社我们都有一个自豪的名字------无偿献血志愿者 加入力行服务社我们都有一个无私的愿望------挽救生命救死扶伤 加入力行服务社我们都用自己的血液-------浇灌了绚丽的博爱之花 加入力行服务社我们都以挚诚的心-------构筑起捍卫生命的长城同一片天空下你们的身影没有退缩疾病面前的人群中我们的神情从容自若殷红的血液像七彩的阳光撕破病魔布下的层层阴霾把一丝丝人间真情描绘成美丽的画卷又催开千万朵鲜花让永恒的笑脸和醉人的香在大地上弥漫荡漾我鲜活的血液在欢快地流动 像耀眼的花像燃烧的火裹着我跳动的心带着我的体温奔向另一个生命我知道我的活力会传导给另一个活力 我的生命会延续另一个生命 爱会传承啊,爱的使者弘扬美德的接力由我们启动 驱赶黑夜的明灯由我们点亮啊,爱的使者连接血缘的纽带由我们系牵 讴歌奉献的心曲由我们传唱每个力行社的战友都是爱的使者 都是和谐的种子在神州大地上将被代代相承。

2. 无偿献血制度词解释

无偿献血是指为拯救他人生命,献血者自愿捐献全血、血浆或血液成分,而不收取任何报酬(但在一些情况下会赠送纪念品)的行为。

这些血液通常存储在血库中,由医疗单位、血站或红十字会保管,以备需要者输血时使用。无偿献血是终身的荣誉,无偿献血者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献血是爱心奉献的体现,使病员解除病痛甚至抢救他们的生命,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近半世纪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红十字会一直向世界各国呼吁“医疗用血采用无偿献血”的原则。我国鼓励无偿献血的年龄是18-55周岁,为保证献血的充足,有专家呼吁放宽至17-60周岁。

3. 有关古人"说谏"的文言文

有很多。

但是字数放不下,先放一部分。更多的发到邮箱里。

邹忌讽齐王纳谏 邹忌修八尺有余,而形貌昳丽。朝服衣冠,窥镜,谓其妻曰:“我孰与城北徐公美?”其妻曰:“君美甚,徐公何能及公也!”城北徐公,齐国之美丽者也。

忌不自信,而复问其妾曰:“吾孰与徐公美?”妾曰:“徐公何能及君也?”旦日,客从外来,与坐谈,问之:“吾与徐公孰美?”客曰:“徐公不若君之美也!”明日,徐公来,孰视之,自以为不如;窥镜而自视,又弗如远甚。暮寝而思之,曰:“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妾之美我者,畏我也;客之美我者,欲有求于我也。”

于是入朝见威王,曰:“臣诚知不如徐公美。臣之妻私臣,臣之妾畏臣,臣之客欲有求于臣,皆以美于徐公。

今齐地方千里,百二十城,宫妇左右莫不私王,朝廷之臣莫不畏王,四境之内莫不有求于王:由此观之,王之蔽甚矣。” 王曰:“善。”

乃下令:“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讥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时时而间进;期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

燕、赵、韩、魏闻之,皆朝于齐。此所谓战胜于朝廷。

曹刿论战 十年春,齐师伐我,公将战。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

乃入见。 刿曰:“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

对曰:“小惠未偏,民弗从也。”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

对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

公与之乘,战于长勺。公将鼓之。

刿曰:“未可。”齐人三鼓,刿曰:“可矣。”

齐师败绩,公将驰之,刿曰:“未可。”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刿曰:“可矣。”

遂逐齐师。 既克,公问其故,对曰:“夫战,勇气也。

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彼竭我盈,故克之。

夫大国难测也,惧有伏焉;吾视其辙乱,望其旗靡,故逐之。” 唐睢说信陵君 信陵君杀晋鄙,救邯郸,破秦人,存赵国,赵王自郊迎。

唐雎谓信陵君曰:“臣闻之曰,事有不可知者;有不可不知者;有不可忘者,有不可不忘者。”信陵君曰:“何谓也?”对曰:“人之憎吾也,不可不知也;吾憎人也,不可得而知也。

人之有德于我也,不可忘也;吾有德于人也,不可不忘也。今君杀晋鄙,救邯郸,破秦人,存赵国,此大德也。

今赵王自郊迎,卒然见赵王,臣愿君之忘之也。”信陵君曰:“无忌谨受教。”

宫之奇谏假道 晋侯复假道于虞以伐虢。 宫之奇谏曰:“虢,虞之表也。

虢亡,虞必从之。晋不可启,寇不可翫。

一之谓甚,其可再乎?谚所谓‘辅车相依,唇亡齿寒’者,其虞、虢之谓也。” 公曰:“晋,吾宗也,岂害我哉?”对曰:“大伯、虞仲,大王之昭也。

大伯不从,是以不嗣。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为文王卿士,勋在王室,藏于盟府。

将虢是灭,何爱于虞!且虞能亲于桓、庄乎,其爱之也?桓、庄之族何罪,而以为戮,不唯逼乎?亲以宠逼,犹尚害之,况以国乎?” 公曰:“吾享祀丰絜,神必据我。”对曰:“臣闻之,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

故《周书》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又曰:‘黍稷非馨,明德惟馨。

’又曰:‘民不易物,惟德馨物。’如是,则非德民不和,神不享矣。

神所冯依,将在德矣。若晋取虞,而明德以荐馨香,神其吐之乎?” 弗听,许晋使。

宫之奇以其族行,曰:“虞不腊矣。在此行也,晋不更举矣。”

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

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从媵秦穆姬。而修虞祀,且归其职贡于王,故书曰:“晋人执虞公。”

罪虞,言易也。 庄子喻谏楚庄王 楚庄王欲伐越,杜子谏曰:“王之伐越,何也?”曰:“政乱兵弱。”

庄子曰:“臣患智之如目也,能见百步之外而不能自见其睫。王之兵自败于秦、晋,丧地数百里,此兵之弱也。

庄蹻为盗于境内而吏不能禁,此政之乱也。王之弱乱,非越之下也,而欲伐越,此智之如目也。”

王乃止。故知之难不在见人,在自见,故曰:“自见之谓明。”

孔子直言谏权臣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对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季氏将伐颛臾 季氏将伐颛臾。

冉有、季路见于孔子,曰:“季氏将有事于颛臾。” 孔子曰:“求!无乃尔是过与?夫颛臾,昔者先王以为东蒙主,且在邦域之中矣,是社稷之臣也。

何以伐为?” 冉有曰:“夫子欲之,吾二臣者皆不欲也。” 孔子曰:“求!周任有言曰:‘陈力就列,不能者止。

’危而不持,颠而不扶,则将焉用彼相矣?且尔言过矣。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 冉有曰:“今夫颛臾,固而近于费。

今不取,后世必为子孙忧。” 孔子曰:“求!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

4. 翻译一句话: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 (韩愈《师说》有人译为 "老师,传递真理,驱散无知。" ("Since ancient times to learn all men must have teachers,who pass on the truth and dispel ignorance.)。

除了误译,这里还漏译了 "所以"、"授业"。 “……者,……也。

" 是典型的判断句式,这句话应译为: "老师是用来传授道理、教授学业、解释疑难问题的" (Teachers are the persons who impart truth,teach students and clear up difficult questions.)。

5. 中华人民***和国献血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 ***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 *** 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6. 献血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 ***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