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兴、观、群、怨”
中国春秋时孔子提出的关于诗的美学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全面论述,中国古代文论的基本概念和术语。其实质是对诗歌(包括乐、舞)社会功能的认识和概括。出自《论语·阳货》:“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
所谓“兴”,有两重意思:一是“兴于诗,立于礼”的“兴”,“言修身当先学诗”。这是讲诗的教育作用。二是“引譬连类”、“感发意志”。这是讲诗的美学作用和表现手法,是区别诗与非诗的标志。王夫之在《唐诗评选》中说:“诗言志,歌咏言,非志即为诗,言即为歌也。或可以兴,或不可以兴,其枢机在此。”所谓“观”,即“观风俗之盛衰”、“考见得失”。诗是反映现实的一面镜子,通过诗可以观察社会政治的得失和风俗的好坏,这是讲诗对社会政治的认识作用 。所谓“群”,即“群居相切磋”,“和而不流”。通过切磋诗歌,可以使人们相互之间沟通感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和修养,这是讲诗团结群体的社会功能。所谓“怨”,即“怨刺上政”。这是讲诗可以用来批评执政者缺失、讽刺不良政治的政治作用。
孔子兴观群怨说,反映了他对诗的美学作用和社会教育作用的深刻认识。在中国文学发展史上所起的作用总的来说是积极的,但孔子的认识有其时代的局限。他所说的“兴”,含有诗以礼为规范的意义;他所说的“观”,也主要是对统治者而言;他所说的“群”,主要是指统治阶级内部的相互交流;他所说的“怨”,也必须是“温柔敦厚”,“怨而不怒”,符合“中和之美”的原则规范。孔子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事父”、“事君”,强调诗歌与礼教政治的密切关系,主张诗歌必须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这对中国古代的富有批判精神的现实主义文学的创作发展无疑有着束缚和阻碍作用。
孔子的兴观群怨说,在中国古代文学理论和创作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王夫之在《涢斋诗话·诗绎》中指出了兴、观、群、怨四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对孔子兴观群怨说的发展和补充。王夫之还极高地评价了孔子的兴、观、群、怨说,肯定了它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的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