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律诗的“禁忌”都有哪些?

格律诗首要的、最大的禁忌就是出律。

“失替”、“失对”、“失粘”,律诗颈联不对仗,押韵出现问题,这些都是创作格律诗的大忌,属于不可改变的铁律。

一旦出现,就剥夺这首作品的近体诗身份,成为古体诗。

并不是说哪一种诗更好,只不过这些原则是近体诗和古体诗的区分标准。

所以呢,要写近体诗,就得必须遵守这些标准:平仄相替、相粘、相对,颈联对仗,押韵严格统一。

除了这些影响格律诗认定的规则之外,另外还有两个大忌。

一是“三平尾”,二是“孤平”。

这两个问题是诗病中最严重的,严重到什么地步呢?

只要出现,有很多朋友就会将整首诗视为出律,也就是将这两个问题看成和原则一样的性质。

但实际上这其中是可以商榷的,也正因为如此,这两个问题就排在禁忌的第二层。

首先是“三平尾”,这种现象普遍认为是大病,需要修改。但是从格律诗原理上来说,它并不一定会违反“相替、相对、相粘”的原则。比如“平平仄仄仄平平”的平起平收律句格式,当第五字变为平声的时候,就是“平平仄仄平平平”,形成了三平尾。但是在“一三五不论”的规则下,这并不失替,二四六位置的平仄还是分明的,交替的。

实际上这种情况下,“一三五不论”是不允许的,就是为了避免出现三平尾。

前人的三平尾虽然不多见,但是确实存在。比如杜甫的“渥洼汗血种,天上麒麟儿”,就是五言律诗中的三平尾,不过他这里的“麒麟儿”属于成典,情有可原。

因此这固然是大诗病,却不能算不能犯的禁忌。

至于“孤平”,遇到了是要拗救的。但是孤平在今天也有两种观点,即王力版和启功版,具体的内容就不在这里啰嗦,以往文章写过。

既然连定义没有确切的说法,按照个人习惯去判定诗病,虽然问题大,需要拗救,但是也不能算是禁忌。

除了失替、失对、失粘、落韵、三平尾、孤平这些格律诗创作的大问题之外,另外在合律的基础上还有不少小诗病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这些问题虽然不会导致近体诗出律,但是会破坏诗歌的流畅性,降低诗歌的美感,算得上写格律诗的小禁忌。

这些小诗病是指: 撞韵、踩脚、四平头、上尾。

撞韵就是指格律诗的单数句用的仄声韵和整首诗的韵脚只是平仄之分,发音是一样的。

如著名的王安石《泊船瓜州》便撞韵了:

第三句“岸”字和整首诗的十五删部平声韵脚撞韵了。

虽然问题不大,但是多吟诵几次,就能感觉出来撞韵对诗歌流畅性的影响。

踩脚是指第三句尾字用了平声。因为第三句或者首句不押韵的首句尾字都应该是仄声结尾,这些不押韵的字即“白脚”,一旦白脚用了平声字,就叫做“踩脚”。

其实这种现象也可以归到原则中去,格律诗出现踩脚,就是出律了。

四平头是指律诗中有四句或六句用词意思重复,挤占发挥空间,是律诗文法的不当,比如陆游的《雪中二首其二》:

其中颌联、颈联的起头两字“迹深”、“烟绝”、“地冻”、“林寒”就是“四平头”。

这并非什么不得了的毛病,只是在写法上重复,变相地局限了内容的丰富表达,所以“碍格”。

上尾又称“鹤膝”,是指诗中单数句仄收都发“上”声,就是我们今天说的第三声。这个问题并不违背格律,只是念起来怪怪的,大家尽量避免就好了。比如:

“渚”和“影”都是上声(第三声),如果有一个换成入声字或者去声字(第四声),就避开了这种问题。

严格来说,除了导致出律的问题我们能称之为禁忌之外,其他的都是小毛病,即使是大诗人,偶尔不注意的时候也会犯,算不得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不过如果能够都遵守的话,自然就能写出非常合格的近体诗,成为游走在格律之上的近体诗高手。

格律之上,我们就可以谈意境了。

其实判断这些诗病最好的方法,就是创作完作品之后,自己大声地朗读几遍,如果有问题,自然会影响到通顺性。

只要诗歌通顺清朗,不是哑巴诗歌,就一定是解决了这些音病问题的。